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2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红光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5月13日,依据我院作出(2022)新0105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1658.52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4年5月122日、6月5日、6月27日、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保险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我院暂不予处置。 5、2023年5月23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没有房子可以处置。 6、2024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电话笔录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需要走访判决书中确认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