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电气有限公司

一能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恢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半岛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51793967。
法定代表人:王世远。
被执行人:***,男,1981年0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一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一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2098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55元、执行费106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向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590.21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恢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建勇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二〇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