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266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妮莎,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01201M,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创业研发园****瞪羚谷******。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团辉,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江,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付沙沙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