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保16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凌,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街道光明西路阳光城1栋1单元1003(原州邮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258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作如下查封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行43×××39_1账户内存款52928.14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新建路支行43×××28_1账户内存款56404.5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8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执保167号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