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4民初1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万,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石家冲街道光明西路阳光1栋1单元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