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街道光明西路阳光城****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CAF87H。
法定代表人:张浩波。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0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800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向其自动履行128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8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依据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081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