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01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街道光明西路阳光城1栋1**1003(原州邮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9万元;二、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诉讼保险费75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2225元,被告承担217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0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7389元。 至此,该案的执行标的额及执行费4444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