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01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街道光明西路阳光城1栋1**1003(原州邮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9万元;二、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诉讼保险费75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2225元,被告承担217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湖南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0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7389元。
至此,该案的执行标的额及执行费4444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