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819号之二
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3173454884.
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张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川龙、侯沛(实习),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景静,公司总经理。
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峡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豫1282民初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