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16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景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西路崖底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贠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对被保全的房产进行调查,后本院对房产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起拍价为2475138元,已流拍。第二次起拍价为2103867元,已流拍。现申请人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愿意以流拍价2103867元接受上述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7元,抵顶给申请人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顶执行款2103867元。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对被执行人法人作出拘留手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048417.4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103867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1944550.4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程 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