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638号之一
原告:**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3号楼006室。
法定代表人:薛春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豫1282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88元,由原告**市金牛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