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8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景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三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上诉人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河南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路增广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何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