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6892号
原告:安徽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颍州南路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双涧镇双涧村307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56323374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