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元思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7982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元思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百宜社区百宜商贸三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白马街道廖家坪爱晚花园2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志富。
被告:陈志富,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熊雄,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李盟,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湖南省元思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富、熊雄、李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元思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富、熊雄、李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元思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富、熊雄、李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元思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富、熊雄、李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14元,合计1219.5元,由湖南省元思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寻 丹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