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申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申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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