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38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88元,减半收取16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94元由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