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申昆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昆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439号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郁金香路499号B栋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0329641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9545.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9545.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