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申昆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昆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461号之一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84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4975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497588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玲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