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申昆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昆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3300000元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33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