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873号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港城广场4号楼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0W1550Y。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
被申请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60号长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13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1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1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