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申昆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昆混凝土有限公司、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873号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港城广场4号楼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0W1550Y。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 被申请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60号长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13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1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1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