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38号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3300000元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3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