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1579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洲联盟山108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蓓蕾,女,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7楼卡-297(集群注册)。
申请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