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68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凤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3XEP1G4U。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95A。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黄大培,男,1967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黄大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长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