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林州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2724号
原告:***,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北关和谐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04号院1号楼3单元30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