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执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9月01日生,
住四川省资阳市
岳县拱桥乡高庙村9组。
被执行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382X,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
县泰宁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
银行1307××××41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凤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