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恢7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泰宁路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382X。
被执行人:重庆市精惠置业有限公司,住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8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8804447D。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精惠置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案执行财产处置应当以执行异议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恢复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待有关执行异议审理结束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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