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1109号
原告:攀枝花市工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7144067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7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210504455。
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县泰宁路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38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工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