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211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泰宁路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382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煊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兴市街86号2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9MRPM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煊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