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4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5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杨海荣,女,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杨海燕,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562178684。
法定代表人:尚珂珂,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荣、杨海燕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海荣、杨海燕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2006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鲍文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