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文轩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罗荣先,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3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2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822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