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2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系受害人***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标,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系受害人***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系受害人***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5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系受害人***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女,汉族,1934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系受害人***的母亲。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亿,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上诉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标、***、***、**招、***、***、曾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曾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查明为案涉光伏电站线路加装皮套是否属上诉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宁市黄槐镇槐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兴宁市黄槐镇槐东村186KW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服务协议》约定的质保范围,以及受害人***是受谁雇用为光伏电站线路加装皮套的事实,兴宁市黄槐镇槐东村民委员会作为涉案光伏电站的所有权人,应当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申请追加兴宁市黄槐镇槐东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0.4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柯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曾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