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577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双来,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文轩路518号。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华诉被告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科环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