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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5月23日出生,泽州县人。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 原告***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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