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2478号
原告:张三书,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东海县。
被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灌西盐场中二圩。
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办公综合楼A座314室。
法定代表人:孙清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桂胜,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灌云县。
原告张三书与被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桂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三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三书撤诉。
审判员 战传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善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