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51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灌西盐场中二圩路(燕尾港新区管委会西侧二圩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办公综合楼A座314室。
法定代表人:孙清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雷,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胜,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灌云县。
原告***因与被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桂胜码头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根
书 记 员 鲁豫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