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51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灌西盐场中二圩路(燕尾港新区管委会西侧二圩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办公综合楼A座314室。
法定代表人:孙清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雷,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胜,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灌云县。
原告***因与被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桂胜码头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根
书 记 员 鲁豫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