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3124号
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废旧物资交易大市场A8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谭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茜,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岭北镇柳江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超宇。
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