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42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11563.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当于1011563.5元的财产(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