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伍中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执保452号
申请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伍中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伍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伍中源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一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认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伍中源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伍中源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飘
书记员***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