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诉人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上诉人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格,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下称设计院)与上诉人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红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瑞金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12日,设计院与红都公司签订了《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设计院)应于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设计文件(高压供电方案壹份,工程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壹套,预算书壹套)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交付给甲方(红都公司),双方商定本合同的高压供电方案申报、勘测、设计费用按贰拾万元收取,含税,乙方(设计院)在收款时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国税开具合法、有效、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高压供电方案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红都公司)支付乙方(设计院)捌万元,施工设计图纸经瑞金市电力部门图审通过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壹拾贰万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总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向甲方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2014年5月7日,设计院将相关设计文件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交付红都公司,但红都公司以设计文件存在诸多问题为由拒收。此后,红都公司既未将设计院设计图纸报瑞金市电力部门图审,也未支付设计院设计费用。因设计院向红都公司催款未果,故而成讼。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红都公司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又委托给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其供电方案设计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了国网江西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图审,并已实施。
原审法院认为:设计院、红都公司双方于2014年3月12日自愿签订《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设计院依据约定,向红都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文件,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但红都公司拒收设计文件,红都公司提出拒收设计文件是设计院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却不将该问题反馈给设计院,以便设计院修正和补充,反而在合同期内明知与设计院合同未解除和终止的情况下又委托第三人设计,红都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院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三项:1、完成设计文件(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预算书);2、提交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图审),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3、向红都公司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而红都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院支付费用。本案中,设计院只初步完成了第1项合同义务,即完成设计文件初稿,因红都公司拒收设计文件,且已委托第三方设计,导致设计院的其它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红都公司,红都公司应当根据设计院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支付对应的合同价款,原审法院认为按合同约定价款的70%支付为宜,即由红都公司支付设计院设计费用140000元,含税。同时设计院应当向红都公司提供工程所在地即瑞金市国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对设计院要求红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红都公司已经承担了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设计院要求红都公司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当,故对此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费140000元(含税),此款限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同时应向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瑞金市国税局开具的140000元税务发票;二、驳回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1520元,由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
设计院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一、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院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三项:1、完成设计文件(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预算书);2、提交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图审),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3、向红都公司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其实,设计院的合同义务应为按时完成设计文件。而将图纸送去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图审)实为红都公司的义务,因为根据相关电力部门的要求,业主方应将图纸送去审查(图审),且根据交易惯例,加上施工设计图纸是经瑞金市电力部门图审,所以将图纸送去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图审)为红都公司的义务显然更符合电力部门的要求及交易习惯。且红都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又将此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此行为已表明红都公司根本不想再履行与设计院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的设计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后未及时将设计文件送去图审实为红都公司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设计院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原审法院认为按合同约定价款的70%支付实属不妥。二、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承担了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当”,其实,红都公司承担的支付价款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并非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明显约定了违约金责任。所以原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处理实属不妥。基于以上理由,设计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红都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支付设计院设计费用20万元,红都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8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800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红都公司承担。
红都公司答辩称:1、红都公司认为设计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付款条件并未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设计院应该向红都公司提供高压供电方案一份、工程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与文件、预算书各一套、通过一审庭审可知设计院向红都公司送达的原件系初稿,该设计文件并不完善,设计院在一审也承认了该事实。2、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设计图纸通过合格后付清尾款”鉴于对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系初稿未通过瑞金市电力部门的复审,因此付款条件并不成立。3、红都公司并未违约,而是设计院违约在先,其未提供完善的设计文件。
红都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错误之一、原审判决认定红都公司提出拒收设计文件是设计院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却不将该问题反馈给设计院这一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事实是:红都公司在拒收设计文件时,就反馈给设计院存在的错误。其理由是:1、红都公司负责与设计院交接的工作人员***在2014年5月7日接受设计院提交的设计文件时就当场指出设计文件存在诸多问题,红都公司在第一时间就将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了设计院(具体存在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时详细指出,这里就不再赘述)。2、设计院在一审庭审时当庭承认2014年5月7日向红都公司送达的设计文件系初稿,设计文件不完善。由此可见,红都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接受文件时当场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错误,红都公司这一行为就是将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设计院,试问还有什么方式能够更直接反馈给设计院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同时,设计院本身就知悉提供的设计文件系初稿,设计文件不完善,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设计院原本应当根据红都公司指出的问题积极主动的将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然后再提交给红都公司。然而,设计院至一审开庭之日也未再向红都公司提交过任何设计文件。可见,一审法院认定红都公司指出设计文件有诸多错误,且未将问题反馈给设计院这一事实认定确有错误。错误之二、一审判决认定红都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这一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事实是:红都公司在确认设计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合格设计文件,且设计院无继续履行合同意愿后才将配电工程设计委托第三人进行设计。其依据是:1、红都公司并未在2014年4月15日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设计院一审庭审时提供的一张照片打印件,证明红都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红都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均提出异议。此后,设计院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2、红都公司并未在2014年4月15日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红都公司是在确认设计院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后,为了不拖延工程进度,无奈之下才另行委托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进行设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设计院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设计院承担。
设计院答辩称:一、红都公司从未告知由设计院所设计的文件存在哪些问题,直到一审开庭时才指出设计院设计文件存在的小瑕疵。设计院与红都公司双方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了《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设计院于合同签订后60天内(也即5月12日之前)向红都公司交付设计资料,而红都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设计院于2014年5月7日向红都公司交付设计资料,期间,红都公司并未提出由设计院设计的设计方案有哪些不妥。就是在设计院向红都公司交付设计资料时(2014年5月7日),红都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之后,也并未以致函或致电等方式通知设计院要求修改设计文件(详见设计院于一审提交的录音材料)。而迄今为止,红都公司也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且一开始红都公司并不肯签收由设计院于2014年5月7日提交的设计资料,无奈之下,设计院只得录制交付资料的相关视频。后来经过设计院的不懈努力,红都公司最终还是签收了设计资料,但不管是在2014年5月7日还是在这之后,红都公司均未提出任何意见(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一审庭审笔录)。所以红都公司直到一审开庭时才指出设计院设计文件存在的小瑕疵的行为系为逃避支付相应设计费而狡辩的行为。二、红都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又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系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无误。1、设计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设计,且该证据已经一审法院质证,并予以采纳认可。2、根据设计院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录音材料可知(***在接电话的时候回答道“喂!*总。没空,来了客人,办公室,第一家设计的,朱总,朱总他们在这”),设计院为第一家设计单位,也即在2014年5月7日之前,红都公司已将上述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他人。而在此之前及之后,红都公司并未通知过设计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案涉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院应予合同签订后60天将设计文件(高压供电方案壹份,工程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壹套,预算书壹套)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交付给红都公司。2014年5月7日,设计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相关设计文件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交付给红都公司,红都公司主张因设计文件存在诸多问题而拒收。但红都公司在设计院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2014年4月15日就将案涉电力工程又委托给案外人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该事实,有设计院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加盖有红都公司公章的由红都公司向案外人赣州智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出具的《委托设计任务书》为证。并且,该案外人设计的供电方案通过了图审,并已实施。故,基于红都公司在设计院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先行将案涉电力工程另行委托案外人设计并已按案外人设计方案实施,同时,对于设计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的相关设计方案予以拒收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指出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等因素,本院认为,红都公司拒绝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案涉合同约定,高压供电方案申报、勘测、设计费用按贰拾万元收取,含税。也就是说,案涉合同约定的价款贰拾万元,对应的设计院的义务不仅仅是方案设计。案涉合同约定,设计院的义务包括方案设计、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故,设计院目前只是于2014年5月7日向红都公司交付了相关设计文件,合同义务并未全部完成,一审法院酌定红都公司向设计院支付70%的设计费用,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设计院2014年5月7日向红都公司交付的设计方案只是初稿,并不完善,并且设计院的设计方案最后并未用于案涉电力工程,结合公平原则,对设计院要求红都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设计院、红都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其中,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预交2460元,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5020元,由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2460元,由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军
审判员傅忠
代理审判员彭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佳
代理书记员管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