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全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原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桂林市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三分公司、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400元,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谭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