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分公司与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全法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分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民主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分公司申请执行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全州县人民法院(2011)全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