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24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民族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煦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工业集中区福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全州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桂林煦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煦盛纺织有限公司无经济来源,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全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维雄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