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364号
原告:***,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四路58号黄河三角洲国际广场启程SOHO1号楼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068858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饶县舜耕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东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523MA3C66MT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舜耕蔬菜专业合作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