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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041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0号**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饶县诺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小***。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山东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四路58号黄河三角洲国际广场启程SOHO1号楼20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誉达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饶县诺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山东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9元,减半收取计4179.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