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格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媚,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格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6幢401室。
被告:山东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温泉路与永兴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北。
被告:扈圣杰,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扈俊杰,男,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格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扈圣杰、扈俊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
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文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