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洪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逸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306号
申请人:刘福同,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逸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峨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德。
被申请人:李锋,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洪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锋,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水利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川区将军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炳。
申请人刘福同与被申请人淄博逸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锋、淄博洪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水利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逸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锋、淄博洪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水利事业服务中心银行存款36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