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90号
申请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良,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绿野仙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贾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绿野仙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绿野仙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