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绿野仙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某某达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运北木材批发市场3号。
经营者:潘丽丽。
原审被告:易延海,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被告:衡水绿野仙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28号3幢2层201室(金通宾馆)。
法定代表人:谢金彦,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商贸中心,原审被告易延海、衡水绿野仙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678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北京***达商贸中心起诉***的依据是《木材采购合同》,但该合同的相对方是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该合同相对方,故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无法律拘束力,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北京***达商贸中心依据《木材采购合同》及承诺书提起本案诉讼,而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需在甲乙双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北京***达商贸中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所持涉案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对其不产生拘束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于***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静静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