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1363号
原告:***,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第三人:熊科惠,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第三人:***,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熊科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66237.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266237.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经第三人***介绍到被告处建设工地防水施工,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沂源县西里镇鲁能小学等屋面防水工程进行施工,按照约定完工后即时付清工程款。工程完工后,项目最后的收方为5190.60平方,根据当时的价格合计为266237.0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付,上述第三人知道工程的详细情况和事实,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是由沂源宏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包给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告***起诉的被告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