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122号
申请人:***,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代理人:***,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元402室。
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西里镇源泉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299370304132021000012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