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财保148号
申请人:***,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代理人:***,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元402室。
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西里镇源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EMK7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299370304132021000012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淑敏